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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公安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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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志簡介】
本刊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收錄情況】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收錄 ASPT來源刊
中國期刊網來源刊
【欄目設置】
主要欄目:公安科技論壇、刑事科學技術、信息科學技術、交通管理科學、消防管理、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經驗交流。
2014年01期目錄參考:
云計算IaaS信任管理及其在公安基礎設施的應用 王海宇,張文軍,趙淦森
論信息化條件下的社區警務工作創新 鄭澤暉
加強公安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的思考 趙少雄
海量定位數據存儲技術與警務應用研究 唐曉紅,閆明,林國亮
大數據時代實施預測警務探究 馮冠籌
制約公安信息化效能提升的瓶頸與對策研究 李國川
應急處突任務和邊防安保任務中的通信組織探討 蔡舫
稀有STR基因分型在法醫DNA檢驗中的應用 葉乾素,周麗麗,陳祖聰,汪萍
冠心病猝死4例法醫學分析 翟盛煜,梁建峰,經廣鑫
實時直接分析—質譜(DART-MS)新技術在法庭科學中的應用 趙志東
LVQ模式識別技術在社會治安視頻監控中應用的研究 李飛
淺析視頻技術在實戰中的推廣應用——以茂名市公安視頻技術應用為例 王詩軍
交通事故管理信息化:傳統、挑戰與創新 鄧正雨
測速電子警察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分析 羅強,傅貴,許健
可視化關系推演比對系統 廣東省公安廳科技信息化處科技管理科
法醫學立體檢驗法 林奕騰,張泰運
光滑客體潛在指印的可見光拍攝方法 駱劉德,譚永志
淺析精神病人與聾啞人書面言語特征的區別 劉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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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報發表論文:論公司除名制度中的事由界定
摘 要:除名事由之界定關乎公司除名制度的完善程度。就法律規定的除名事由而言,應當注重定性規定和定量規定。就公司章程所規定的除名事由而言,其應當來自法律的概括授權,且內容不得違反關于除名事由的定性規定,同時,除名事由條款應當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成為公司章程條款。就公司選擇的其他除名事由而言,除肯定公司可為此種行為之外,應當在除名程序上由法院對該類事由進行審查。《公司法解釋三》第17條應當在除名事由的定性問題上予以修正,同時擴大除名事由之列舉規定。
關鍵詞:法定除名事由,章定除名事由,其他除名事由
作者簡介:趙德勇,男,法學博士,河北師范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從事民商法學研究。
基金項目:河北師范大學重點項目“股東除名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S2014Z05
所謂公司除名制度,是指特定股東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狀態或者個人其他因素構成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損害,公司單方通過內部決策程序,決定與股東解除關系,進而該特定股東喪失股東資格。除名行為是公司治理中的重大行為,因而據以除名的事由也當是重大事由。從淵源看,除名事由可能源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的規定,也可能來自公司章程的規定,還可能是上述來源之外,公司在股東會會議上自行選擇的除名事由。因此,下述問題便應運而生。一是如果公司法規定除名事由,那么立法上應當如何把握除名事由的定性和定量問題;二是公司章程規定除名事由的效力問題;三是如果在法定事由和章定事由之外,公司在特定情形下確定的除名事由效力如何。我國《公司法解釋三》將經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出資義務和未全部返還所抽逃的出資的行為視作除名事由,針對該規定在法解釋學上應當如何適用,以及在立法論上是否需要改進,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即是在分析上述三個問題的基礎上,對《公司法解釋三》確定的除名事由做解釋論和立法論的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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