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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行政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1-05-18 17:27 熱度:
引言:
我國對集體土地的征用在法律政策上已有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目前的土地征用制度缺陷日益凸現,本人經過多年的親身工作經歷,萌發出參與這一問題的探討,并對集體土地征用制度談一些自己的見解和主張。
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
我國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存在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類型。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批準,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一項重要措施。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為了發展社會公共事業,都設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是我國實行土地征用的憲法依據。
2、土地征用制度的特征
�。�1)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
�。�2)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
(3)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4)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5)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地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征用制度的意義
滿足集體土地進入房地產市場的內在沖動和外在需求的需要;我國存在較大面積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這既是歷史的產物,也是現實的需要。
適應我國國情,保護農業用地的需要。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同時又是一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貧乏的國家,集體所有的土地肩負著十幾億人口的溫飽重任,隨著人口的急劇增長與經濟建設的發展,人地相爭的矛盾將十分突出。因此,國家將“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三、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原則;
3、妥善安置被征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四、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問題
1、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原則
�。�1)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則。
�。�2)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原則。
2、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1)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2)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
3、安置剩余勞動力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用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展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4、土地補償費用的處理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項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形成的,當時對于保證國家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個制度的缺陷就日益突現,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
2、土地征用的補償,難以維持農民現有的生活水平問題;
3、土地征用權的行使,由于監督機機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報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弄虛作假的問題;
4、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落實不到真正失去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問題。
六、我國土地征用的對策
1、嚴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圍,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據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我認為:“公共利益”應嚴格限定在以下幾類:(1)軍事用地;(2)國家政府機關及公益性事業研究單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礦、道路、機場等;(4)公共設施用地,如水、電、氣等管道、站場用地;(5)國家重點工程用地,如三峽工程、儲備糧庫等;(6)公益及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醫院、敬老院等;(7)水利、環保保護用地,如水庫、防護林等;(8)其它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確保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性,不能依靠征用農地,而應當主要依靠盤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場以及開放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市場來解決。
2、以農用地市場價格作為確定土地征用費用的基本依據
現行《土地管理法》盡管提高了根據土地產值補償的倍數,但還遠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狀況。耕地的常年產量國為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積等影響土地價格的經濟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資水平下出現產量差別的真實價值,目前世界大多經濟民達國家或地區將土地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依據。在計劃經濟年代,土地沒有價格,征地補償依其常年產量未嘗不可。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繼續這樣作就不利于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利益。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也為了建立我國完善的土地市場,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依據,實行公平補償。在公平補償原則下,征用補償金包括兩部分:土地的市場價格和相關補助金。土地的市場價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處于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下,公開市場所有權形態所具有的無限年期的正常市場價格。在我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資料功能和對農民進行生存保障的社會保障功能及發展功能。農地所有權的市場價格要體現這三重功能。相關補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導致搬遷費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費用以及農地中一些尚未折舊完畢的投資,對農村建設用地(如宅基地)則還包括建筑物的補償費。
文章標題:淺析集體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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